征地拆迁应该怎么处理?


征地拆迁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前期准备阶段**: - **宣传与沟通**:征收方应加大宣传力度,向被征收方详细解释征地拆迁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多做思想工作,争取被征收方的理解和配合。同时,被征收方如有疑问应及时申请回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矛盾。例如,通过发放征拆信息公示、手册,建立网上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 **开展调查与评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补偿安置阶段**: - **确定补偿方式**:常见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民自建等。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屋置换;农民自建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要求。例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的,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 **保障安置权益**:征收方应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被征收方生活的长远之计。如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纠纷解决阶段**: - **协商与调解**:如果双方在补偿安置等问题上存在分歧,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基层干部应积极参与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被拆迁人的诉求和问题。例如,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可以发挥调解作用,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 **行政裁决与诉讼**:若协商不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