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时应该怎样进行维权呢?


在面对拆迁征地时,有多种维权方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在维权初期,尤其是守房守地时,私力救济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不过信访实际效果往往比较有限。 ### 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的,经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超20个工作日。若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涉及行政不作为,被拆迁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若拆迁方将相关书面材料贴在大门或扔在门口,当事人不知情的,要以当事人知道之日起算复议期限。 ### 行政诉讼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实践中,更多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