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中的法官是否同时拥有司法权和立法权?
我一直以为法官主要就是负责审判案子,行使司法权。但最近听到一种说法,说在法律体系里法官还拥有立法权,这让我很疑惑。我想知道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到底有没有立法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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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并不同时拥有司法权和立法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司法权和立法权的概念。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而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可以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和规范。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权的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法官并不在这些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内。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司法审判,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但这种解释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基于法律原意和立法目的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将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而并非创造新的法律规则,与立法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官仅拥有司法权,而不拥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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