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每两年在省媒发布一次债权公告催收,会否已过诉讼时效?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一直没还钱。我采取每两年在省级媒体发布一次债权公告催收的方式,但不确定这种方式能不能保证我的债权不过诉讼时效。想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的能中断诉讼时效,让我的债权一直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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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导致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可能无法通过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到了一定时间,再去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债务人就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就无法要回钱了。 关于每两年在省媒发布一次债权公告催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这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公告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但是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这意味着,如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在省级媒体报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是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特征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也提到,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如果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总之,如果符合上述特殊的法律规定情形,每两年在省媒发布一次债权公告催收,是有可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从而使债权不过诉讼时效;若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则可能无法中断诉讼时效,债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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