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给予监视有哪些规定?
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给予监视方面的具体要求。之前听说过检察院可以对某些情况进行监视,但不知道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这些是怎样规定的。想详细了解一下,检察院在给予监视时都遵循什么样的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会给予监视,要走什么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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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给予监视通常指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适用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其次,执行程序上。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再者,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最后,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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