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我涉及了一个案子,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也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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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必须要持续就医治疗、无法自理生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适用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生理时期女性的人文关怀。(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家中年迈老人或者年幼孩子的唯一照顾者,如果对其逮捕关押,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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