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近了解到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被采取这种措施的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以及相关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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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让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地方居住并受到监视。 首先,关于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若认为有碍侦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其次,执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然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期限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涉及刑期折抵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后,要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 相关概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安排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接受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有碍侦查:是指某些情况可能导致侦查工作受到阻碍、干扰,影响案件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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