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了解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不太明白具体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要求,被监视居住的人又有什么义务。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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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意思就是在特定的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监视,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 首先,咱们说说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要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那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要是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且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要注意,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再说通知家属方面,除了那些实在没办法通知的情况,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得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还有,人民检察院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必须遵守的规定: 1. 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2. 未经批准,不可以会见其他人或者和别人通信; 3. 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 4. 不能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允许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和别人串供; 6. 要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概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在特定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监视,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恐怖活动犯罪: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等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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