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在适用的法律依据、对象、条件等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它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以及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措施,它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当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时,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期限方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另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相对留置而言,限制程度稍低。留置措施下,被留置人的人身自由 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需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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