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哪些区别?
我朋友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可能面临强制措施,但不太清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哪个对人身自由限制小一点,时间上各是多久,还有要是违反规定了分别会有啥后果等,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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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取保候审相对轻缓。被取保候审者需履行不妨碍诉讼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者除了不得妨碍诉讼,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所受限制更大。 **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适用条件**: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等情形。监视居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地点**: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违反规定的后果**: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而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 **申请主体及程序**:取保候审可以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监视居住一般由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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