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打算成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这方面不太懂。想了解办理执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流程,以及执照后续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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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开展活动的重要凭证。下面从执照的办理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办理条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这里的规范名称,一般要求不能与已登记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重复,且要能体现其业务范围和性质。合法财产则要求来源合法,并且有一定的数额要求,以保证单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其次,办理流程。第一步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会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第二步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文件,如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等。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后,关于执照的后续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以确保其依法开展活动。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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