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租赁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 首先,对于出租方来说,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用于非法活动,导致房屋出现损坏,此时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另外,依据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从承租方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些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按照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比如说,租赁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此时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还有,根据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租赁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塌,威胁到承租人的生命安全,那么承租人无需考虑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可直接解除合同。 总之,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解除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使该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使解除权时,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