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房屋合同期没到不想租了,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租了房子,但现在合同还没到期就不想继续租下去了。房东那边不太好沟通,我担心自己直接不租会有麻烦。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具体该怎么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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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房屋合同期没到就不想租了的情况下,有以下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有使用房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等义务,出租人有提供符合约定房屋等义务。当承租人在合同期没到不想租了,这属于违约行为。 其次,处理方式上,一是可以尝试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同意协商解除,那么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如退还租金、押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这种方式相对比较友好,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若出租人不同意协商解除,承租人依然坚持解除合同,那么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承租人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因为承租人提前解约,导致出租人一段时间内房屋空置无法出租,那么这段时间的租金损失就可能需要由承租人来赔偿。 总之,在租赁房屋合同期没到不想租了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尽量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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