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缺席审判,通俗来讲,就是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在我国,缺席审判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民事诉讼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给被告送达了传票,被告没有合理的理由却不来参加庭审,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就擅自离开,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此外,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当被告提出反诉时,如果原告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可以针对反诉部分对原告进行缺席审判。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根据该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另外,该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它可以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或逃避诉讼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同时,法律也对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