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办理了取保候审,交了保证金。现在取保候审期限到了,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保证金的依据是啥?就怕到时候相关部门不给我退,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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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已缴纳保证金的返还。简单来说,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一种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金钱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里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也明确,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七条同样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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