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从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不小心犯了点事,是第一次犯错,听说初犯可以从轻处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初犯从轻有没有依据,依据是什么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看看对自己的情况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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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从轻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考虑的一个情节,不过在我国法律里并没有“初犯从轻”这样直接、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条文能够作为初犯从轻的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初犯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较于惯犯、累犯通常要小一些。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的时候就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比如说,同样是盗窃财物,初犯可能是因为一时的经济困难或者受到了他人的怂恿才实施犯罪,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惯犯则是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具有较强的犯罪故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量刑时对初犯从轻,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其次,《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初犯这一情节属于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初犯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初犯在盗窃后,主动将盗窃的财物归还被害人,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就可能会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体现了对初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精神。该意见强调,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初犯往往就属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得到酌情从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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