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否参与招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探讨法人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否参与招投标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概念。法人限制高消费是指当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进行一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关于招投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八)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九)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虽然上述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法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能参与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将是否被限制高消费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这是因为法人被限制高消费往往意味着其存在债务履行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招标项目合同的能力和信誉。所以,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法人不得参与投标,那么该法人就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相关规定,从法律上来说,法人在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有参与招投标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