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是多方面的,下面从几个重要角度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其财产管理和处分权受到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受偿。比如,在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能单独偿还某一个债权人的债务,否则这种清偿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同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等。 其次,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不能再对债务人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后有了统一的计算和处理方式,保障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再者,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关的债务或财产交付给管理人,以保障破产程序中财产的统一管理和分配。 最后,对相关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权力,以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总之,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