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口头允诺的绿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开发商口头允诺的绿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就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到开发商口头允诺绿地的问题上。如果开发商的口头允诺内容具体确定,比如明确了绿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等,并且这个允诺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口头允诺就可能构成要约。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个允诺即使没有写进合同里,也会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允诺建设绿地,就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允诺等。 然而,如果开发商的口头允诺比较模糊,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没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允诺很可能只是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想要开发商兑现这样的允诺就会比较困难。 所以,当遇到开发商口头允诺绿地等情况时,购房者最好要求将这些允诺以书面形式明确写进购房合同中,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开发商拒绝将口头允诺写入合同,购房者就要谨慎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