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代理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就代理事项达成的协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过在不同情况下,代理合同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代理人的责任。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是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接着说说被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一般要承担民事责任。只要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而且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如果是转委托代理的情况,代理人需要为选定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总之,代理合同中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