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结束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律性质来看,事实劳动关系结束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合法与非法两种不同性质。 首先,合法结束事实劳动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无故旷工,或者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大规模裁员,导致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非法结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劳动者,就属于非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仅仅因为领导个人的喜好,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辞退了劳动者,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结束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