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逮捕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适用于大多数案件。简单来说,就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那一刻起,侦查机关原则上要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不过,有些案件由于其复杂性,两个月的时间可能不够用。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给了侦查机关更多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如果遇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还可以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七个月。除了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存在羁押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二次为限。审判阶段,如果是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总之,法律对于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查明案件事实,做到不枉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