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诉权指的是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诉权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在直接诉讼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做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事情,并且这些事情损害到了股东个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有权利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这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还有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来说,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不追究他们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去起诉这些人。 在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方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如果不同意公司的某些决议,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如果和公司谈不拢,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为股东在不同情况下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股东在行使诉权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