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法律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实施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再者是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还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情形,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当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