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走普通程序的官司,不太清楚举证期限方面的规定。想知道法律上对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期限是多久,能不能延长,具体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展开


普通程序举证期限是指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其中会明确告知举证期限。这个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