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法院让我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但我不太清楚这个举证期限具体是怎么定的,是固定的时长吗,有没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呢?想了解清楚,免得耽误提交证据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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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需要把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从而影响自己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不过,举证期限并非绝对不能更改。根据上述解释,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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