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一系列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们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首先是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了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当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意味着要尊重他们的意愿、想法和感受,不得对他们进行侮辱、诽谤、体罚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 再者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原则。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在保护未成年人时,要根据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和教育方法。比如,对于年幼的儿童,要注重他们的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怀;对于青少年,则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价值观培养。 最后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