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涉及到证据的问题。我提交了一些证据,但对方也有证据,现在我不太清楚法院会更看重谁的证据。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力更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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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某个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让法官相信它所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证明力有诸多规定。首先,对于书证和物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比如,在一场合同纠纷中,经过公证的合同,其证明力就比当事人自行书写的一份协议要高。这是因为公证是由专门的公证机构进行,经过了严格的程序,更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的原件;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原始证据由于没有经过中间环节,更能直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明力更强。 再者,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借款事实;间接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证人听说某甲向某乙借过钱,这就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更为直接和有力。 另外,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为证人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会综合判断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明力强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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