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资产人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规定?


在探讨负资产人对外担保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指的是中国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对于负资产人对外担保的效力,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禁止负资产人作为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来判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负资产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提供担保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担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担保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然而,负资产的状况可能会对担保合同产生一定影响。虽然负资产本身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通常会考虑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如果担保人是负资产,可能意味着其在未来履行担保责任时存在困难,这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决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在知晓担保人负资产的情况下仍接受担保,后续若出现纠纷,法院在判断担保责任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担保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此外,如果负资产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那么该担保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负资产人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