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自营是否合法?
我签了个门面租赁合同,打算自己在这门面做生意,不知道这种在合同期内自营的情况合不合法,会不会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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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门面租赁合同自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自营”的含义,所谓自营,就是承租人自己直接在租赁的门面开展经营活动,而不是将门面转租给他人。 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般情况下,只要门面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禁止自营的条款,承租人进行自营是合法的。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方式作出特别限制,承租人以自营的方式使用门面进行经营,是符合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的要求的。 然而,如果门面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禁止自营,或者对经营方式有其他限制条款,承租人就需要遵守这些约定。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当你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其中关于经营方式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限制自营,那么你可以放心地开展自营业务;如果合同有限制,你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看是否能够变更合同条款以实现自营的目的。如果协商不成,强行自营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总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合同约定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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