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具有正当性?
我想了解一下,现在对于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不太明白提高这个罪的法定刑到底合不合理,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呢?想弄清楚提高法定刑到底有没有正当性,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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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首先,从法律保护的法益来看,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权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侵害,他们失去了自由、尊严甚至面临各种身心伤害。收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对拐卖犯罪链条的一种支持和延续,使得拐卖行为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提高该罪法定刑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遏制犯罪的角度出发,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然存在一定的严峻性。较低的法定刑可能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一些人可能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收养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受到的处罚也不会太重。提高法定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收养行为的发生,从而切断拐卖犯罪的需求端,从源头上遏制拐卖犯罪。这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重。 再者,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方面考虑,收养本应是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和程序,给需要的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而收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严重违背了这一初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提高法定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风尚,让公众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违法性。 综上所述,提高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犯罪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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