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布赖晶品的隐私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探讨李*公布赖晶品隐私是否应负侵权责任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该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详细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诸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判断李*公布赖晶品隐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看其公布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情形。如果李*所公布的内容属于赖晶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并且没有得到赖晶品的同意,那么李*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对赖晶品隐私权的侵害。 若李*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外,赖晶品还可以要求李*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能包括赖晶品因隐私被公布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然而,如果李*公布的所谓“隐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私密信息,或者其公布行为具有合法的依据,比如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那么李*可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李*公布赖晶品隐私是否应负侵权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关键在于确定其公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