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法律领域,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责任承担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10岁的孩子在玩耍时不小心将另一个孩子打伤,那么这个10岁孩子的监护人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这个10岁孩子自己有一定的财产,比如过年收到的压岁钱等,那么可以先用他自己的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财产不够,剩下的部分就由监护人来赔偿。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场景下,比如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责任承担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等因素。监护人要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同时也要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以妥善处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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