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残津贴能否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

我因工伤获得了伤残津贴,但是单位在发放时扣除了个人缴纳社保的部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理,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伤残津贴可以扣除个人缴纳社保的这部分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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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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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关于伤残津贴是否可以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需要分情况来看。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同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是可以从伤残津贴里扣除的。 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含了个人缴纳部分,通常情况下在实际操作中,单位是可以从发给职工的伤残津贴中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的费用的,因为这本身也是职工应承担的缴费义务。 不过,无论哪种情况,扣除后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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