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区分劳动性行为和非劳动性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家小公司工作,有时候老板安排的工作感觉和我本职不太相关。我想知道怎么判断哪些行为算劳动性行为,哪些不算,依据是什么呢?这对我了解自己的工作范围和权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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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性行为和非劳动性行为是一个在劳动法领域比较关键的问题,它对于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区分两者的依据。 从主体角度来看,劳动性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比如,在一家工厂里,工人就是劳动者,工厂就是用人单位,工人在工厂里进行的生产活动就是劳动性行为。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就明确了劳动性行为主体的范围。 从目的角度来说,劳动性行为是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而非劳动性行为可能并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比如志愿者活动,参与者是出于自愿和公益目的去付出劳动,没有获得经济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体现了劳动性行为获取报酬的特点。 从性质角度而言,劳动性行为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劳动,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员工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来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劳动性行为则不具有这种从属性,像个人在业余时间进行的自主创作,不需要受他人的管理和约束。《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里强调了劳动管理等从属性要素对于认定劳动性行为的重要性。 从形式角度来看,劳动性行为通常会有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虽然在实际中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书面合同还是劳动性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综上所述,区分劳动性行为和非劳动性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主体、目的、性质和形式等多个方面,同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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