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劳动方面的事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和工作场景中,到底哪些情况是明确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呢?是有特定的人群,还是一些特定的工作形式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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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通常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的人,再被单位招用,他们和单位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啦。 其次,全日制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一般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提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比如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做兼职,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就不是劳动关系。 再者,家庭或者个人找的家政阿姨这种情况,一般也不算劳动关系。家政阿姨和雇主之间更多是一种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有相应规定,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区别。 另外,个体工匠找的帮手、徒弟之类,以及农村承包商和手下干活的人,如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还有,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工的除外) 、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都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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