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属于劳务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后,就形成了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大多是自由职业者,可能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会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情况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再者,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过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即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另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 还有,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但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从法律特征上看,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相关概念: 劳务关系:如上述所说,是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基于劳务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劳务输出:指劳务输出公司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派遣劳务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 。 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待岗是指职工在单位等待工作安排;下岗是指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与原单位保留一定关系;内退是指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单位内部提前退休;停薪留职是指职工停止领取工资,但保留在原单位的职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