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和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平时工作都是按照公司的制度来,接受公司管理。现在涉及一些权益问题,我想知道虽然签的是劳务合同,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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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劳务合同本身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则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提供劳务者通常相对独立,不接受另一方的严格管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即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如果实际情况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比如,虽然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劳动者要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工作内容也是由公司安排和指挥,工资也是由公司定期发放等,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和公司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只是单纯地按照约定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相对独立,不受另一方过多的管理和约束,那就更倾向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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