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和员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签的却是劳务合同。员工担心这份合同无法保障自身权益,比如社保、福利等方面。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及对自身权益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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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在主体、隶属关系、待遇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可能会被认定具有一定的效力。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再次工作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此时签订劳务合同是有效的。因为退休人员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合同是无效的,但特殊情形下如退休返聘等签订的劳务合同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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