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会被执行吗?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欠我钱一直不还。现在了解到他名下就只有一套房,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执行他这套唯一的房子来偿还我的债务,想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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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也是有可能被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执行的概念。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即便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也是可以执行该房屋的。比如,债务人的子女名下有房可以供其居住,或者债务人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其他房子转让了,又或者债权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居住房屋,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给债务人用于租房,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对这唯一一套房进行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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