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我是债权人,欠款人欠我钱一直不还,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了解到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执行他这套房子来偿还我的欠款。想问问大家,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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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欠款人仅有一套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是什么意思。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即使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例如,欠款人的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就可以执行欠款人的这套唯一住房。又或者,欠款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逃避债务把自己其他的房子转让了,这种情况下其唯一住房也能被执行。另外,如果债权人愿意按照规定为欠款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扣除相应租金,法院同样可以执行该住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也考虑到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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