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人只有一套房子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起诉了一个人,对方名下就只有一套房子。我担心就算我胜诉了,因为他只有这一套房,法院没办法强制执行他的房产来还我的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到底能不能强制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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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被起诉人只有一套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只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简单来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即便被起诉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他有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能提供居住场所,或者他为了躲债把其他房子转让了,又或者申请执行人愿意保障他一段时间的居住权益,法院就可以对这套唯一住房进行执行。这是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基本居住保障,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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