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对方是被执行人,名下就一套住房。我担心我的权益无法实现,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能不能执行他这唯一的住房啊?是肯定不能,还是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执行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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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首先要理解一个法律概念,法律规定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存权利 ,让他们有地方住。 不过,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人能照顾被执行人居住,那他的唯一住房就可能被执行。 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要是被执行人故意为了躲债把其他房子处理了,那这唯一住房也可能保不住。 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安排好了住的地方,或者从卖房款里留出了他们租房的钱,那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此外,执行时法院还会考虑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明显超出生活必需,即使是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执行。比如房屋面积过大、是高档住宅等情况。另外,是否有替代方案,以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情况,像是否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住房等,也是法院执行时会兼顾的事项。 相关概念: 执行异议:就是在法院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针对涉案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的反对意见。 执行复议: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当对执行相关的裁定等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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