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房子能否被强制执行?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被执行人名下就只有一套房子。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对这唯一一套房进行强制执行呢?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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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子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首先,法律从来没有绝对地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里说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通俗来讲,就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的居住需求,有一个能住的地方。 然而,如果这套房子超过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标准,比如房屋面积过大、地段过于高档等,超出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是可以对超出部分予以执行的。例如,被执行人的房子是大面积的别墅,而其家庭人口较少,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可能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措施。 另外,即使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查封后,如果后续出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了临时住房等可以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的情况,法院也可能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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