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待岗生活费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让我们待岗了,现在发的生活费很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待岗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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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生活费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待岗生活费的概念需要明确。待岗生活费是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其次,发放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若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即便员工待岗,单位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员工在此期间有正常工作,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2000元;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比如在一些地区,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70%)支付基本生活费。像山东省就有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最后,法律还保障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待岗生活费,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若协商不成,可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责令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费用;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裁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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