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要扣除吗?
公司因经营问题安排部分员工待岗,并发放一定工资。后来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想知道之前发放的待岗工资是否要扣除,员工也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明确待岗工资在协商解除后到底应不应该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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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员工待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应扣除。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待岗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收入。 从法理角度分析,“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与劳动者的贡献挂钩,待岗期间劳动者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这并非劳动者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公司经营状况等客观因素导致。所以,将待岗期间工资排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若公司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扣除待岗期间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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