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进行补偿?
公司因业务调整,打算和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大家对补偿问题存在疑惑。比如补偿金额怎么算,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实际收入算,不同工作年限补偿有无区别等,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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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看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得出的,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并非实际工龄。如果劳动者在进入本单位之前已取得其他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单位改制、兼并、合并、合资等,且未买断员工年限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将依法被视为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组成部分,进行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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