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够被执行吗


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被执行的。 首先,需要理解“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这个概念,它和唯一住房不是同一个意思。法律规定要保障被执行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权利和基本的生存权利,但如果唯一住房并非生活必需,那就可能会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简单说就是,如果有人能扶养被执行人,而且这个人有其他房子能让被执行人居住,那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可能被执行。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要是被执行人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其他房子故意转让出去,只剩下这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是说申请执行人要么给被执行人提供住处,要么同意从房屋卖的钱里扣出五到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那唯一住房也能被执行。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大面积的高档住宅,远超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这种明显超出生活必需范围的,就可能会被执行。还有一些案例,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租金保障被执行人生活,法院也会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相关概念: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指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并非简单等同于唯一住房。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