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名下有一套房是否能被执行?
我是债权人,欠款人欠我一笔钱一直不还,我打算走法律程序让他还钱。我了解到他名下只有一套房,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执行他这套房来还我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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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欠款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可以被执行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的含义。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欠款纠纷里,如果债权人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而欠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的财产。关于唯一住房能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简单来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就算欠款人只有一套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举个例子,如果欠款人的子女名下有房产,有能力为欠款人提供居住场所,那么欠款人的这套房就可以被执行。再比如,债权人愿意按照规定为欠款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扣除相应租金,法院也会支持对该房屋的执行。所以,欠款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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