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房子欠钱法院会执行吗?
我欠了别人一笔钱,目前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自住。债主把我起诉到法院了,我担心法院会把我的房子执行走。我就这一套房,没地方住可咋办啊。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执行我的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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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执行”这个法律概念。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法律并非绝对地保护其不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例如,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房子,但他的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可能执行该套房屋。又如,申请执行人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供被执行人租房居住,法院也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以,只有一套房子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被法院执行,具体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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